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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入職1小時被HR告知招錯人補償50元”的相關話題登上微博熱搜。一名小伙應聘剪輯崗位被錄取,結果入職第一天被告知要招的是編導,最后公司給了50元打車費補償。近年來,勞動者“剛入職便被辭”的案例屢見不鮮,用人單位這么做合法嗎?對此,律師表示,用人單位具有自主用工的權利,但無論是在招聘中,還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都應遵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
入職第一天就被解雇,類似事件曾引發(fā)勞動糾紛。據中國江蘇網報道,吳女士通過網絡招聘,經面試成功入職一家技術服務公司。因與同事閑聊公司的考勤方式,吳女士入職當天下午就被部門主管約談,被告知其與同事的談話內容可能泄露員工信息,將不再錄用。經勞動仲裁,吳女士與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公司支付其2000元作為賠償。
在網絡上,一些網友分享了自己“剛入職就被辭”的經歷,辭退理由五花八門。有網友稱因沒主動留下加班,被認為“和公司價值觀不符”;有的表示,入職第三天被以“沒有學習能力”辭退,但公司并沒有開展正式崗前培訓;有網友說自己早上9時入職,下午1時即離職,人事給出的原因為“性格內向不適合干這份工作”。此前,一則“女子第一天上班因已婚被辭”的消息也引發(fā)熱議。
從入職到離職僅一天,勞動關系是否建立?用人單位找個理由“說辭就辭”,稱“試用期沒有賠償”,是否合法?
對此,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鄒秀麗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勞動者入職第一天,即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入職當天屬于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strong>鄒秀麗進一步解釋,“除非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單位制度、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存在刑事犯罪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guī)定的情形,否則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勞動者賠償金?!?/p> “剛上班幾天甚至幾個小時就被辭退,暴露出公司在招聘或用人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姚均昌律師提醒,勞動者在入職當天就應當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試用期限、工資標準等;用人單位也應及時審核員工相關入職資料,避免出現(xiàn)烏龍事件或者員工入職欺詐行為的發(fā)生。 姚均昌表示,有的公司以“性格不合”“不符合要求”等為由,說辭退就辭退,侵害了勞動者的就業(yè)權,勞動者可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或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盧越)